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、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[2016]36号)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均需依法缴纳增值税。因此,凡是从本基金会(以下简称“我会”)收取劳务费的个人,必须在电子税务局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。
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》的公告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)的相关规定,对于不能开具发票但已支付劳务费的受领方,须补交支付劳务费金额(税前)的25%作为税费处理。请各相关个人自觉遵守税务规定,避免因未开具发票而产生不必要的税费支出。
专家开具劳务费增值税发票后,基金会应在次月15日支付专家相关劳务费用,未按规定扣缴的,该发票不得作为所得税前合法有效扣除凭证。
开票信息如下:
户名:北京新征程公益基金会
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号:531100003443353734
内容:劳务费
北京新征程公益基金会
2025年2月26日
